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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原阳法院阴阳裁定:网上公布与实际判决不符》、《原阳法院阴阳裁定后续 院长开除上传者了事》两篇网帖引发网民围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原阳县人民法院因为一宗案件屡次超审限拒不纠错,令人质疑。

案件回放

2016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居民胡先生起诉被告河南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6号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河南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新马电机有限公司同意三日内向本人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12日,延津县法院查封了新乡新马电机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2017年11月,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期间,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原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马兴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告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17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318号的执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令人费解,仍以查封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查封承担连带责任的新乡市新马电机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导致延津县人民法院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依法拍卖,胡先生的合法权益一直无法得以实现,至今已近一年。

阴阳裁定

期间,胡先生表示异议,一直投诉。原阳县人民法院却来了个掩耳盗铃。一边是删除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前公开的(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裁定书,一边又出炉了一份裁定案号均相同的执行裁定书。把“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318号的执行”更改为“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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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裁定新鲜出炉,一个案号,两个版本,内容迥异。“执行终结”变成了 “执行中止”。原阳法院如此做法为哪般?胡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原阳县人民法院虽然删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前公开的(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裁定书,一直坚称并不存在该裁定。但是,细心的胡先生通过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同步的案例数据库进行下载,并予以公证(【2018】新红证民字第415号公证书),证明(2016)豫0725执371号执行终结裁定确实存在。然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如此明显的证据面前依然迟迟没有裁决。直到五个月后,才以裁定的方式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蹊跷的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罔顾法律,超过审理期限长达120天之久。

在此期间,胡先生及律师从未收到也未见到任何关于法院的批示和通知。

2018年8月6日,该案经重审再次复议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至今日依然杳无音信。

编者按:诉讼无休止的拖延,只能造成当事人更大的损失,无形中又增加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原阳县人民法院在这宗案件中的种种作法,显然是背道而驰的。(陈科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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